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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長大聲說


換約被拒絕,該怎麼處理呢?

【 最近青埔的案例與大家分享! 】

有一個屋主因為疫情衝擊工作,只好割愛他買的預售屋。
因為價格不貴,所以很快找到買主。

但,賣方因為工作關係有遲交、未繳金額。多次找代銷業務請求換約都被拒絕,還表示建設公司要買回。

團長就直接請我們吳冠逸律師處理啦😄

【 社團法顧「吳冠逸律師」 】

首先他請屋主先去消保官那裡申訴,這個案子是受消費者關注保護法的保護。(這個程序一開始真的就要做,消保官會發文請對方解釋,之後會約雙方見面談。

我們吳律師也發了律師函給對方公司及負責人。

👍不到一星期,我們已經收到對方律師的善意回覆,吳律師與對方溝通後,才了解最主要的是代銷業務造成的誤會。其實建商的意思很簡單,把款項結清,就可以換約啦。

#買賣房地產找青埔我的家最安心

【 吳冠逸律師跟大家分享幾個法律重點 】

#律師給我的文字
#底下附上照片檔

《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》
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,保護消費者權益,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,得選擇特定行業,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,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。

《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》
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,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,仍構成契約之內容。

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0條》
二十、房地轉讓條件
(一)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,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,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,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,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
(二)前款之轉讓,除配偶、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,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___(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)之手續費。


❖ 建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換約
縱使預售屋買賣契約未明確約定「得轉讓契約」,然因主管機關已將「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,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,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, 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,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」明文規定為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應記載事項,依照上述消費者保護第17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, 此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,故消費者自得依據上開規定,主張建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轉約。

❖ 何謂「正當理由」
一般來說只有在消費者未繳清各期應繳款項或者已經在對保、交屋、辦理過戶的過程,消費者忽然說要換約等情形,這才是建商可以拒絕換約的正當理由,然實際情況若有爭議,仍需交由法院作最終裁量。